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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宣帝上

  汉宣帝上 (第1/2页)
  
  一
  
  爵赏者,人君驭下之柄,而非但以驭下也,即以正位而凝命也。辞受者,人臣自靖之节,而非但以自靖也,即以安上而远咎也。故赏有所不行,爵有所不受,而国家以宁。帅昧之始,君与开国之臣,为天下而已乱。
  
  迨其中叶,外寇内奸,不逞于宗社,而殃及兆民,大臣代君行讨,底定以绥之,而天下蒙安。斯二者,君爵之而非私,下受之而无惭,霍光岂其然哉!
  
  昌邑之废,光之不幸也。始者废长立少,不择而立昌邑,光之罪也。始不慎而轻以天下授不肖,已而刱非常之举,以臣废君,而行震世之威。若夫迎立宣帝,固以亲以贤,行其所无事者,非其论功之地也。
  
  宣帝纪定策功,加封光以二万户,侯者五人,关内侯者八人。宣帝之为此,失君道矣。己为武帝曾孙,遭家不造,以贤而立乎其位,所固有也。
  
  震矜以为非望之福,德戴己者而酬之,然则觊非望者,可县爵赏以贸天下之归,而天位亦危矣。爵赏行,而宣帝之立亦不正矣,以爵赏贸而得之者也。光不引咎以谢严延年之责,晏然受之而不辞,他日且为霍山请五等之荣,则光之废主,乃以邀功而贸赏,又何怪其妻之鸩后而子之谋逆乎?则抑何异司马昭、萧道成之因以篡,苗傅、刘正彦之敢于行险以徼幸乎?
  
  论者曰:“光不学无术。”学何为者也?非揽古今之成败而审趋避之术也。诸葛公有云:“非澹泊无以明志。”又云:“学须静也。”惟澹与静,以养廉耻之心,以明取舍之节,以昭忠孝之志,纯一于天性,终远于利名。
  
  故可贵、可贱、可履虎尾而不咥、可乘高墉而射隼,居震世之功,而不媿于屋漏。无他,无欲故静。皎然白其志于天下,流俗不能移,妻子不能乱。君以顺天休命而无私,臣以致命遂志而不困。光之不学,未能学乎此也。非此之学,而学于术,以巧为避就。曹操盖尝自言老而好学矣,曾不如金日磾之顓愚,暗合乎道也。
  
  二
  
  宣帝欲尊武帝为世宗,荐盛乐,过矣。然其过也,所谓君子之过,失于厚也。夏侯胜讼言讦之,如将加诸鈇钺者。子贡曰:“恶讦以为直者。”殆是谓乎!春秋之法,“为尊者讳,为亲者讳”。春秋以正乱臣贼子之罪,垂诸万世者也。桓、宣弑立而微其辞,尊则君,亲则祖,未有不自敬爱其尊亲而可以持天下之公论者也。
  
  宣帝者,武帝之曾孙也。假令有人数夏侯胜乃祖乃父之恶于胜前,而胜晏然乐听之,其与禽兽奚择哉!而胜以加诸其君而无忌,是证父攘幸之直也。而天理灭矣。苟其曰武帝之奢纵而泽不及民。万世之公论,不可泯也。
  
  则异代以后,何患无按事迹而覈功罪者。鲧不以配帝而揜圮族之恶,吾弗从臾以效尤可尔。留直道以待后人,全恩礼以尽臣道,各有攸宜,倒行则乱。恶武帝之无恩于天下,而己顾无礼于上,宣帝按不道之诛,不亦宜乎!
  
  三
  
  霍光死而魏相兴,此后世大臣兴废,而国政变更、人材进退之始也。霍光非尽不可与言者也,严延年廷劾之而勿罪,田延年所与共废立者而不阿,悍妻行弑,欲自举发,特茬苒而不能自胜耳。上书者以副封先达领尚书者而后奏,光亦惩昌邑之失而正少主之视听,特未深知宣帝之明而持之太过耳。相当光之时,奏记于光,俾去副封可也;昌言于廷,俾宣帝敕光去之可也。
  
  为人臣者,言苟当于纪纲之大,难有所不避,况光之犹可与言而无挟以不相听从者乎!待光之死而后言之,相之心不纯乎忠。而后世翘故相以树新党者,相实为之倡。是殆授兴革之权于大臣,而人主幸大臣之死以行己意。上下睽,朋dang兴,国事数变。至于宋,而宰相易,天子为之改元。因是而权臣有感于此,则恋位以免祸,树党以支亡,迭虚迭盈而国为之敝。斯其为害,三代亡有也;高、文、景、武之世,亦亡有也。故曰:自相始也。
  
  抑相之进也,言正而心诐,迹贞而行诡,所因者许广汉也,听起伏于外戚而莫能自遂也。司马温公奉宣仁太后改新法,而章悙、邢恕犹指宫闱以为口实,况缘外戚以取相乎?君子之慎始进也,枉尺而直寻不为也。
  
  春秋之世,不因大夫而立功名者,颜、曾、冉、闵而已。汉之不因外戚,后世之不因宦寺者,鲜矣。此风俗邪正、国事治乱之大辨也。
  
  四
  
  路温舒之言缓刑,不如郑昌之言定律也。宣帝下宽大之诏,而言刑者益淆,上有以召之也。律令繁,而狱吏得所缘饰以文其滥,虽天子日清问之,而民固受罔以死。
  
  律之设也多门,于彼于此而皆可坐,意为重轻,贿为出入,坚执其一说而固不可夺。于是吏与有司争法,有司与廷尉争法,廷尉与天子争法,辨莫能折,威莫能制也。
  
  巧而彊者持之,天子虽明,廷尉虽慎,卒无以胜一狱吏之奸,而脱无辜于阱。即令遣使岁省而钦恤之,抑惟大凶巨猾因缘请属以逃于法,于贫弱之冤民亡益也。唯如郑昌之说,斩然定律而不可移,则一人制之于上,而酷与贿之弊绝于四海,此昌之说所以为万世祥刑之经也。
  
  夫法之立也有限,而人之犯也无方。以有限之法,尽无方之慝,是诚有所不能该矣。于是而律外有例,例外有奏准之令,皆求以尽无方之慝,而胜天下之残。
  
  于是律之旁出也日增,而犹患其未备。夫先王以有限之法治无方之罪者,岂不审于此哉?以为国之蚕、民之贼、风俗之蜚蜮,去其甚者,如此律焉足矣,即是可以已天下之乱矣。若意外无方之慝,世不恒有,苟不比于律,亦可姑俟其恶之已稔而后诛,固不忍取同生并育之民,逆亿揣度,刻画其不轨而豫谋操蹙也。律简则刑清,刑清则罪允,罪允则min知畏忌,如是焉足矣。
  
  抑先王之将纳民于轨物而弭其无方之奸顽者,尤自有教化以先之,爱养以成之,而不专恃乎此。则虽欲详备之,而有所不用,非其智虑弗及而待后起之增益也。
  
  乃后之儒者,恶恶已甚,不审而流于申、韩。无知之民,苟快泄一时之忿,称颂其擿发之神明,而不知其行自及也。呜呼!可悲矣夫!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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